票据的转让方法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需办理过户,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户可前往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把号码转到您的名下。所需资料如下:
1.单位用户之间过户要求凭双方盖有效公章的书面申请和经办人身份有效证件;
2.私人之间过户:过户机主双方都到场,并且携带双方本人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温馨提示:各地市过户政策不尽一致,具体请以当地为准。
各种原始凭证给出纳报销后,应交给会计.下面是我下载的对票据管理的一些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处.
在票据的管理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空白票据要有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
二、票据保管人员要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三、对于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已使用票据的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经办人姓名、到期日、承兑和退票情况等。
对于收到的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额、退回情况等。
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和收到的商业汇票均要及时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
四、记账人员要在会计账簿的摘要中记录已使用票据的号码,随时检查已使用票据号码的连续性。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票据背书转让、不得擅自签发空白支票,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本票、汇票等,要随时关注使用情况,期满后要立即进行使用金额的核对和记录。
六、每月由专人将银行对帐单与帐簿记录进行核对时,还要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帐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帐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