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文件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号(国发[1995]6号)。
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号。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全部视为缴费年限。
第一类:固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
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正式人员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不用多说就能明白。
固定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已纳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无规定服务年限的长期任用在册职工。
注1:企事业单位指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
注2: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可计为连续工龄,可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类:上山下乡的知青,后期返城安置了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国家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返回城镇工作时,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算作连续工龄,可视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以前的城镇籍退伍人员
可以,城市老手,2012年7月1日之前视同缴费年限,比较复杂,不做过多讨论。
条件一: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这是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点,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才能作为缴费依据。
不参加养老保险,就不能按照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自然就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条件二:符合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人员分三类,之前已经详细分析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条件三:符合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连续工龄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基本的是档案的佐证。如果职工有档案缺失或丢失的情况,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认定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的认定只能为零。
此外,对于被公司开除、除名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也没有同等的缴费年限。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但事实就是如此。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违法违规,其养老金可能被取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3号建议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员工被辞退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为连续工龄的一部分,也不能视为缴费年限。
第一步:参保单位初审
参保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原始档案,对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退休人员签字后,交主管部门审核。
这一步是最复杂的一步。如果文件齐全简单,可以直接识别。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合格的员工往往无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步:主管复核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连续工龄进行认定,并在《认定表》上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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