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开源代码,我的软件就必须全部开源”——这种说法对也不对,关键在于你用的什么开源协议、怎么用的。
GPL协议确实具有“传染性”。根据GPL协议的规定,如果某个程序包含了GPL代码,且两者构成一个整体程序,那么整个程序都必须以GPL协议开源。这是因为GPL协议的设计理念是保证软件的自由性能够传承下去。
但并非所有开源协议都有这种“传染性”。LGPL协议允许动态链接库的使用者不公开自己的代码;MIT、BSD、Apache等宽松许可证基本没有传染性,可以自由使用,只需保留版权声明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传染”范围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认为,该问题涉及底层系统软件是否受GPL协议约束、上层功能软件是否构成GPL协议项下“独立且分离的程序”、二者间采用的隔离技术手段、通信方式等因素。在开源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形下,难以查明与GPL协议有关的前述系列事实。
这意味着,对于开源“传染性”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技术实现方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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