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公务行程逛景区,自费门票不是公款旅游“遮羞布”
yw001
2026-09-02 19:35:29

压缩公务行程到景区旅游,只要自己出门票钱就不算违规?

只要擅自压缩、改变既定的公务行程去游山玩水,哪怕门票自掏腰包,仍会触碰“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

自费门票非借口,擅改行程触红线。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直单位负责人王某带队一行四人前往邻市开展为期四天的调研。到达目的地后,王某擅自压缩既定的公务行程,仅用一天半时间草草走完调研点,将剩余两天半时间用于游览风景。其间,王某等人自行支付了景区门票和索道费用,但返程后仍按照四天的调研时间,全额报销在景区逗留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共计5500余元。最终,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及领取的差旅费用被责令退赔。

条分缕析

面对纪律审查,王某辩称:“门票都是我们自己出的,怎么能算公款旅游?”不少党员干部也和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没花公家的钱买门票就不算违规。《条例》划出“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盯的绝不仅仅是谁掏钱买了那张门票,而是有没有把严肃的公务出行当成私人游玩的“顺风车”。算清这笔纪律账,关键看两点:既定行程改没改、公家经费占没占。

一、规矩不容“变通”:“擅改行程”即触碰纪律红线

公务差旅去哪、办什么事、待几天,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公务行程必须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展开,确保计划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制的“改变公务行程”行为,并不只包括临时绕道、提前出发或者推迟返程。该去的调研现场没有去,该开展的公务活动被取消,或者刻意压缩工作时间、为游览景区留出空当,同样触碰纪律红线。

本案中,王某等人本应完成四天的调研任务,却仅用一天半便草草结束,将其余时间安排为景区游览。表面上看只是重新调整了时间,实际上是把严肃的工作任务当儿戏,用缩水走样的履职换取个人享乐。公务行程绝非可以随意伸缩的“橡皮筋”,只要偏离公务活动、擅自改变既定路线去游玩,就已经闯入了纪律的雷区。

二、认清“借机”实质:自费门票遮不住“假公济私”的算计

《条例》所称“借机旅游”,关键在一个“借”字,即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公务出差之便安排个人游览。一次借机旅游,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往往才是开销的大头。自己只出景区的“小钱”,却让公款承担隐形开销的“大头”,这实际上是把公家经费当成了个人出游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等人看似大方地自掏腰包买了门票,实则是“掩耳盗铃”——一张自费门票,既填不上公务履职“缩水”留下的窟窿,更撇不清个人游山玩水与公款吃住行之间的“瓜葛”。这种只算“门票账”、不算“行程账”和“履职账”的小心思,不过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王某等人不仅受到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违规报销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也被责令退赔。

廉洁提醒

公务行程不是可以随意拼凑的“定制游”。外出调研、学习培训,必须严守既定的时间、路线和任务,绝不能公事敷衍了事,却把心思花在游山玩水上。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公权不可私用,公务不容“搭车”。与其绞尽脑汁在行程里“移花接木”,不如老老实实把公务路线走准走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

作者: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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