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2026年第三、四、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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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04:11:44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2026年第三批)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扎实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指导各地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服务水平,紧盯旅游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打造规范有序、舒心放心的文旅市场环境,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推动“福剑净旅-2026”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深化以案促治、以案促改,警示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现选取福州、泉州、南平、龙岩等地部分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社会反映较好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6年1月,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福州某重要景区日常巡查时,发现导游林某正在进行带团业务。经现场核实,导游林某自行揽下的带团业务,拼凑18人的游览团队,但导游无法提供旅行社委派资料及旅游团队资料,且导游林某承认自己私自揽客,无旅行社派团。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15名旅游者参加“甘肃双飞八日游”,并与该团的旅游者林某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同时将该团委托给成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旅游服务。该团旅游者何某在旅游行程中,因高原反应身故,家属主张当事人未与旅游者何某签订旅游合同。调查中,当事人提供该团除旅游者何某某外其他旅游者签订的《个人授权委托书》,追认委托林某代签旅游合同等相关事项;另旅游者何某家属陈述,何某与林某不相识,无联系方式,也未授权林某代为签订旅游合同。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旅游者何某口头或书面委托林某代签该团旅游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人证言。

当事人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1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

2026年2月,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某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此前,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已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该旅行社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该旅行社逾期未缴存、未提交银行担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限期补足20万元法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整改期限届满后,该旅行社仍拒不整改。该旅行社虽已停业,但企业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法定义务。当事人拒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限制从业予以另案查处。

案例四:向不合格供应商采购产品案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 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 2026年第四批)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扎实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指导各地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服务水平,紧盯旅游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打造规范有序、舒心放心的文旅市场环境,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推动“福剑净旅-2026”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深化以案促治、以案促改,警示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现选取福州、泉州、莆田、平潭等地部分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社会反映较好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福州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以该旅行社的名义发放“越南游”旅游产品,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销售经理在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越南游”旅游产品和宣传海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3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社经营场所内有“真纯玩港澳4日游”“真纯玩港澳:高铁直达香港西九龙—香港、澳门、珠海四日深度游(纯玩)”行程单以及“尊品港珠澳”“夕阳红港澳游”“真纯玩港澳”宣传单等文件资料,且该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经查,该社负责人自2026年1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发送大量“粤港澳”“港珠澳”出境旅游产品,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晋江市某小学开展“科技筑梦想,园林鉴匠心”主题研学活动,由福建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办,为140名学生、10名教师提供行程、交通、餐饮、门票、保险等一揽子旅游服务,每人收费198元。2026年4月,晋江市文旅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福建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晋江市文旅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某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宣传视频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视频号由平潭某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0月通过微信发布旅游产品信息,先后组织学员参加“延平两天一夜营”和“北京五天四晚研学游”旅游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司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4月,莆田市秀屿区文体旅局根据12345平台转来投诉线索后对陈某展开调查。经查,陈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14日在南日岛皇帝山景点为游客提供景点讲解服务,并收取讲解费。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秀屿区文体旅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6年5月2日,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景区巡查时发现,黄某正在为游客提供景区有偿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黄某持有导游证,但无法出示旅行社派团单、电子行程单及旅游团队计划单等。经查,黄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下与游客联系,为他们提供导游讲解等服务,约定行程结束后收取导游费200元,因执法人员检查,导游服务中止,实际未收取费用。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0天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 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 (2026年第五批)

为抓好省直机关(部门)督导组督导提醒提示有关问题整改,进一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和“福剑净旅——2026”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执法检查、执法办案,聚力提升“诉转案”力度和成效,警示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现选取部分“诉转案”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游客通过12345反映:2026年3月20日下午,其一行三人向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鼓浪屿一日游”,价格100元/人。3月21日,旅行社安排车辆闽D-***67接其一行并带去游玩,还被带去购物,玩得很不开心。

经查,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参加“厦门鼓浪屿一日游”,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操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游客通过12315反映:其一行两人于2026年4月17日向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环岛观光服务,价格196元,商家承诺环岛一圈并且会带其到观光景点游玩,实际是到沙滩,其他时间都是带其到各个景点消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给予退款。

经查,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参加“环岛路、大嶝岛一日游”,与游客签订的《一日游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前期游客反映其参加的武夷山一日游行程安排不合理的旅游投诉信息,2026年1月,武夷山市文体旅局执法人员赴武夷山市某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旅游部仅持有酒店营业执照,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情况下,违规内设旅游部开展包价旅游服务,为游客提供委派导游、车辆接送及安排旅游行程等旅游服务,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许可经营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夷山市文体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旅游部经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游客反映,其于5月10日在涵江区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游玩时,遇到自称导游的吴某。双方约定由吴某提供2小时街区导游讲解服务,导游费50元。履约过程中,吴某仅为游客带路,未提供任何讲解服务,且服务态度不佳,游客怀疑其不具备合法导游执业资质,并发现吴某后续在涵西街道灶埕路75号停留休憩。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社区灶埕路75号对被投诉人吴某开展现场核查。经核实,吴某如实承认其于2026年5月10日,在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承接两名游客的导游服务业务,收取导游费50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吴某出示导游证及相关执业资质证明,吴某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有效执业证件。

吴某未取得合法导游执业资质,擅自从事导游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涵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台湾游客通过网上平台反映:其通过Facebook短影音广告报名2026年3月底至4月初的厦门五日游,被导游带去行程以外的购物店。 

经查,导游吴某受厦门遨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执行“厦门五天四晚”旅游团队导游任务,期间吴某在未向旅行社报告也未收到旅行社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旅游行程,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科

新媒体编辑:陈淑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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