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
(试 行)
为强化全市旅游市场监管,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合法合规、文明诚信经营与从业,营造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推动晋城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文旅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旅游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旅游满意在山西”2025年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省、市关于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与服务质量提升决策部署,以褒扬诚信经营事迹、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旅行社、分社及导游从业行为,营造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助力打造“旅游满意在晋城”品牌。
二、红黑榜发布对象
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的旅行社、分社,以及取得导游执业资格、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红黑榜发布标准
“红黑榜”设“红榜”和“黑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名单发布:
1、守法遵规、文明诚信经营,近半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有效投诉记录的;
2、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近半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无有效投诉记录的;
3、为维护游客权益,受到游客表扬,在行业内有示范带头作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对文明旅游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
3、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诚信经营等事迹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肯定或被媒体宣传的;
4、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
5、其他可纳入红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名单发布:
1、在同一个月内因负主要责任而产生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
2、在同一个季度内有效投诉排名靠前,且存在超期办结的;
3、近半年内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4、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投诉处理或拒不执行调处结果且消极对待旅游者正当诉求,导致投诉问题升级发酵的;
6、在被信用提醒后,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
7、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8、发生游客死亡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9、其他应纳入黑榜的情形。
四、结果运用
对于列入“红榜”名单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在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黑榜”名单发布的,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当月有效。
五、发布时间和形式
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红黑榜”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
“红黑榜”信息发布渠道:晋城在线;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
六、发布要求
(一)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提供当月需要发布的“红黑榜”名单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以及上榜事由),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通过指定邮(sck308@126.com)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二)信息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对全市“红黑榜”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后报请研究决定最终发布名单。
(三)信息专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红黑榜”信息发布情况,每月形成信息专报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实施,负责最终解释。